山东昌邑市政府出台意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1日】
【来源:山东省昌邑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为切实发挥审计监督对规范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日前,山东省昌邑市政府下发了《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意见》,要求做好落实执行。

    《意见》规定,对审计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年审计1次;对资金量大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重点部门,市政府安排重点审计或由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审计;对有下属单位的,与主管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合并审计;对财政拨款的重大活动,年度内及时安排审计。

    《意见》就审计成果运用做出明确要求:一是实施审计时,应当检查以前年度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屡查屡犯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处罚;问题严重的,市政府将直接控制该单位的财政财务支出,并责令限期整改。二是重要事项审计结论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督查范围。三是执行《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有关审计事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四是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配合支持审计结论落实,按照职责权限有效运用审计成果,并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制度层面推动规范管理。(邵磊)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