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象山:审计促进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出台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8日】
【来源:浙江省象山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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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浙江省象山县审计局在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坚持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按照“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效益、维护安全”的要求,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推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和预算管理体制的完善。并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中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刚性约束不足,预算失规问题较为普遍,部分预算执行超指标,部分单位经费超预算;应深化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全部政府性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批复预算,切实增强预算的刚性约束。日前,象山县人大常委会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出台《象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预算行为。

    《暂行办法》重点对以下内容提出了要求和规范:一是预算的审查与批准。预算编制应当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县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二是预算执行的监督。年度开始后,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报表,并及时通报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和监督。三是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县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下列项目进行调整的,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计年度预算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和社会保障等预算支出需要调减的; 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中要求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提请审批的其他调整事项。四是其他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政府负债、预算外资金收支、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和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资金运作及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等情况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题调查或进行专题审议。街道办事处的年度预算及调整和决算原则上纳入县本级管理范围,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五是责任追究。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县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违反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戴伟光 葛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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