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审计破解物业管理“成长中的烦恼”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0日】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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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召开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意见》的出台表明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审计调查的成效得到进一步提升。
    2005年,宁波市审计局开展了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审计调查,审计报告曾向有关部门提出,要营造物业消费理念、增加物业收费透明度、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政策扶持、修改相关法规等建议。《中国审计报》、《浙江日报》等新闻媒体曾以显要位置对宁波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审计调查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宁波市政府结合审计建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该审计调查因此也被国家审计署评为年度全国地方优秀审计项目。
    在随后的几年里,宁波市审计局一直追踪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该局领导数次邀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专门就审计调查结果的落实情况召开座谈会,商讨物业管理对策,并组织人员积极参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草案)》等相关法规,着力破解宁波物业管理在“成长中的烦恼”,大力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2009年6月,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融入了审计元素,在原先对物业管理的体制方面,将市、区、街道的三级管理网络延伸到社区的四级管理网络,把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融为一体,促使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三方在协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能的发挥,确保条例不再成为空中楼阁。同时条例还根据审计建议的要求,对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用房和物业资金使用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的修订。
    2010年6月份,宁波市政府为贯彻条例的进一步落实,在第81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分别从市、区、街道、社区物业的管理职能划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和物业管理相关经费交纳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使条例更具操作性。如实施意见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财务公布制度,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通过公开物业费收取的标准、管理情况,还广大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金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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