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审计局实行审计项目复审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0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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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审计局和市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联合出台了《审计项目复审办法》,对审计组已完成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形成审计报告、尚未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项目,统一组织再审计或审计调查。
    《办法》规定,凡由市审计局实施或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均属于复审范围。复审项目数量一般为年度审计计划项目数量的5%左右,每批次审计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签确定。审计组应按照要求做好复审的配合工作,向复审组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复审组按照复审实施方案进行再审计,对复审事项编制复审日记,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复审工作底稿,撰写复审报告。对复审发现并确认的错审、漏审问题,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原审计组修改审计报告,并承担质量责任;复审组对复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市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参与复审工作,并对复审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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