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蓬莱多项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5日】
【来源:山东省蓬莱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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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四年来,山东省蓬莱市开展经济责任审计142项,共查处违规行为金额2772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4.02亿元,上缴财政资金226万元;通过审计发现6条涉案线索,12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为考察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审计结果得到了多部门资源共享。蓬莱市委、市政府出台了《蓬莱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一是使审计结果进入用人决策程序。市干部管理部门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了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衡量政绩或调整任用的重要依据。二是使审计结果进入法纪监督程序。市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廉政档案,实现了纪检监督、组织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有效互补。
    审计整改得到了多部门协调督查。一是建立了定期联系制度,每年定期召开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会,向各成员单位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审计对策建议等;在听取汇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联系会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整改情况、次年的项目安排情况进行部署,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建立了联合办案制度,对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时,加强了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配合。三是建立了联合督查制度,该市成立了审计决定整改督查领导小组,明确由市纪委、市政府督查科牵头对每年审计决定没有按期整改进行督查;正式出台了《蓬莱市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整改而未整改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审计局要求各审计组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提交后90天内开展审计回访。在全市逐步形成被审计单位主动整改、市领导交办整改、督查领导小组督办整改、审计部门跟踪整改的配套落实制度。(田同飞 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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