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出台加强审计整改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5日】
【来源:山东省寿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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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有些单位和部门对落实审计决定不够重视,审计整改不力,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不及时纠正等问题,更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近日,中共山东省寿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人社局、审计局联合发文,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审计整改 严格落实审计决定的通知》。
    《通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建立问题整改的“双规”机制。整改的问题、审计处理处罚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整改到位,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限期缴入指定的国库账户,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审计机关。二是建立决定落实的“配合协调”机制。建立财政、税务、金融等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凡与财政有拨款关系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决定和有关凭据,在其预算内拨款或财政专户存款中予以扣缴;偷税、漏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决定及时收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在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三是建立决定落实的“书面汇报”机制。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审计决定、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及其主负责人要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汇报,并将该单位纳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实行定期审计,直至整改到位。四是建立决定落实情况的“考核”机制。自2010年起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纳入《寿光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百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未落实审计决定的一次扣3分,同时,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董法军 王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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