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市人民政府出台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8日】
【来源:河南省新乡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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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近日,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在文件中,新乡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健全和完善六项机制,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即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文件规定,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该文规定,要建立审计机关与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税务、国有资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整改联动机制。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款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及其资金拨付;税务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处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审计机关作出的决定、意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足额征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上报政府并向审计机关反馈。
    新乡市人民政府在此文中明确,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同时,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政府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该文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新乡市人民政府对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具有重要意义。(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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