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岭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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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铁岭市政府下发《铁岭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试行办法补充规定》,对2009年下发的问责试行办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以进一步规范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工作,确保问责信息来源畅通,程序启动及时,调查取证确凿,处理结果公正。
    原试行办法包括总则、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及程序共四章30条。《补充规定》增加了问责信息来源、问责程序、问责种类适用、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形、组织谈话、问责的执行等内容;同时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的问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市属大中专院校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问责,参照《试行办法》和本规定执行。经过补充,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办法更科学、可操作性更强,适用范围更广。(李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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