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市政府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9日】
【来源:吉林省长春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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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2010年底,吉林省长春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办法》还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完成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已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不超过合同价款的90%支付工程价款,预留的待结价款应当在审计机关审计完成后再结清支付。
    《办法》通过明确审计主体、审计对象、审计方式、审计权限等,为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提供了强有力的工作保障,为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正常、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约束。(杨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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