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审计局实行审计项目限时办结制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5日】
【来源:湖北省黄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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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执行力,提升审计执法效能,规范审计项目管理,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审计局出台了《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审计项目实施各个环节所用时限,促进审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转变审计工作作风。
    一是规定了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并要求向被审计对象作出承诺。《办法》明确:市本级预算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和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各类专项资金、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要求控制在45日内;市直行政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30日内;市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15日内;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的在建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90日内;其他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一般要控制在60日内。
    二是规定了其他重点环节的时间要求。《办法》规定: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计报告;明确要求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3个工作日内,研究和核实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修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法制科受理项目审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局领导审定、签发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在次年4月底前及时归档。
    三是明确了考核主体和考核方法。《办法》规定: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审计项目进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综合部门填报《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和《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汇总表》,审计项目进度执行情况纳入局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由综合科组织实施。(纪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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