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湖审计局四项措施强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来源:湖北省洪湖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3月29日,审计署召开全国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视频会议后,湖北省洪湖市审计局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认真学习,并就如何贯彻落实刘家义审计长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讲话精神,结合该市实际展开了讨论,形成共识,切实采取“四项措施”,持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推行审计组派驻廉政监督员制度。重大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派驻廉政监督员制度,重大项目是指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下审下交叉”审计项目、政府投资500万以上的项目及局机关认为需要派驻监督员的项目。廉政监督员由局机关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担任。廉政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审计组成员及参与审计工作各个环节的有关人员。廉政监督员全程参与项目审计过程,对审计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廉政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八不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廉政监督员实行定期报告和随时报告等方式报告和反映监督情况。在监督业务上对行政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机关纪委和市纪委派驻机构的工作指导。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局长反映。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机关纪委要对廉政监督员的工作作出评价。廉政监督员的工作情况作为对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是实行纪检监察参与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增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审计干部民主理财的意识,实行纪检监察参与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增加机关支出廉政监督员复核环节。除工资、公积金以外的所有支出单据由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字,交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复核,然后报分管机关领导审签后,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廉政监督员参与机关重大支出事项的事前研究,事中参与执行过程,事后进行审核。
    三是建立日常廉政报告制度。为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及时掌握全局审计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建立对日常廉政报告制度。廉政报告的内容包括:各科室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是否遵守《廉政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八不准”纪律的情况和是否存在其它违反规定的不廉洁行为。局党组定期不定期听取廉政监督员汇报,廉政监督员年底向局党组提交廉政总报告,并建立个人廉政档案。廉政报告作为廉政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评先表模的重要依据。
    四是实行纪检监察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人事、审计业务、机关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和决定问题上,要求纪检监督人员列席会议,参与研究全过程,监督党组是否按民主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增加纪检监察人员为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审计项目集体审理,增强审计过程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真正发挥集体作用,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周俊武)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