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审计厅规范“小金库”行为定性处理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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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解决“小金库”定性处理中存在的认定不严格、处理不到位、移送不恰当、项目之间掌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近日,山东省审计厅出台了《关于“小金库”行为定性处理的意见》,对审计发现“小金库”行为的认定、处理、移送、提请协助等事项进行规范。
    《意见》规定,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小金库”行为,具体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性质,分别依照《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确定的形式进行认定,避免掌握口径宽严不一的现象。
    对“小金库”行为的处理,《意见》强调,首先应根据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用“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账外账形成‘小金库’”、“账外资产形成‘小金库’”等进行定性,并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进行财务、税务相关处理;然后再引用上述3个办法,具体认定为属于“小金库”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属于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资金来源不正当,用于私分滥发、请客送礼等支出,拒绝检查、销毁证据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一律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不得移送被审计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属于账外账、账外资产形成,资金用途不正当,用于私分滥发、请客送礼等支出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已自行整改设立“小金库”行为,但处理不到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意见》还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拒绝配合、转移资金、销毁证据等,限于审计手段难以查清的情况,审计机关可在审计过程中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或予以协助,也可直接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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