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审计厅出台意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基建项目的关注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0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为合理运用审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从源头上控制腐败易发多发环节,近日,山东省审计厅出台《关于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组织意见》,就审计关注的重点内容和组织方式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要按“两办”《规定》审计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点审计履行基建程序情况(包括内部决策程序、立项审批程序等),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工程材料采购制度等),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
    《意见》规定,审计组织采取投资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投资审计处已审计完成和正在审计(含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由投资审计处提交符合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的书面审计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组可直接利用其审计结果;已有审计成果不能满足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的,经济责任审计组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延伸审计,予以补充完善。对已列入年度投资审计计划、尚未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处应安排与经济责任审计同步进行,并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前,提交符合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的书面审计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组利用投资审计结果。对未列入当年投资审计计划的投资项目,由经济责任审计组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的内容,直接负责审计。(冉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