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7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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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合力和组织协调的长效机制,近日,山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印发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执行。
    《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条规为依据,总结多年来纪检监察、组织、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方面的经验做法,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案件移送办理协调配合的相关事项。
    一是明确了建立组织协调机制。规定要建立办案协作配合专题会议制度,健全办案协作配合例会制度,通报开展工作相关情况、研究有关政策法规运用、确定查办案件协调配合问题等。同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可就涉及彼此之间的具体办案业务问题,召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单位参加的办案协调会议。
    二是规范了案件通报和材料移送办法。明确了各成员单位之间案件通报、移送的程序、步骤、时限和材料要求,规定纪检监察、组织、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应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应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在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抄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三是明确了案件协查和案件处理的原则。规定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可商请其他单位介入或予以协助;各单位对相互移送的案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为对方办案提供方便。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追究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的,应在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检察或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审计机关反馈。
    四是对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违反《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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