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构建三项联动机制提升审计效能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8日】
【来源:湖南省怀化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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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为提高审计监督效能,湖南省怀化市审计局采取得力措施,整合各类监督力量,构建了三项监督联动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一年来,该局向纪检监察、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4件,5名干部被依法依规处理;提请市人大督办事件11起,全部整改到位,挽回经济损失1716万元。
    一是将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结合,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查案的协作机制。与市纪委共同制定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市审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协商查办案件的相关问题;纪检监察办案需要审计机关协助的,审计机关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单位有违反党纪政纪或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行为,应将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发现有属于审计机关处理或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
    二是将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结合,建立市人大督办审计整改的支持机制。积极争取市人大对审计的支持,市人大出台了《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处理情况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市人大依法听取和审议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就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或形成的审议意见交市政府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整改、处理。市审计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须将其查处情况向市人大报告;相关单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由市人大财经委负责督办。
    三是将审计监督与司法监督结合,建立与市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协作机制。与市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规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梁明珍  粟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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