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延津县政府出台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3日】
【来源:河南省新乡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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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延津县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延政[2011]2号)文件。

    《意见》决定,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县政府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县政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由政府督查机构牵头,审计部门具体组织,切实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政府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健全审计整改联动制度。建立审计机关与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税务、国有资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决定等法律文书提出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审计机关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款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及其资金拨付;税务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处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审计机关做出的决定、意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足额征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上报政府并向审计机关反馈。(许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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