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出台实施意见 全面贯彻落实两办《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3日】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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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云南省昆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制订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意见》,在全省率先规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扩大了审计法定对象的范围。该实施意见指出,各级审计机关要统筹开展对党政主要领导、重点部门主要领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首次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纳入了审计范围。
    二、健全了工作机制和组织结构。该实施意见指出,各县(市、区)要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要参照市本级的做法,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拓展了审计监督内容和范围。该实施意见指出,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金出借、建设工程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同时,适时开展环保责任审计,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
    四、完善了审计程序和方式方法。该实施意见指出,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程序,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积极整合审计资源,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的有机结合,通过创新审计模式和方式方法,提高审计效率。
    五、强化了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该实施意见指出,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符合昆明经济发展规律、具有可操作性、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审计查证和认定的事实,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并合理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提高了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该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等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把审计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培训、升降留转、奖惩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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