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助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5日】
【来源: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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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吉林省政府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吉政发[2011]5号),规定“从2011年起在全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各市(州)、县(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和步骤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吉林市审计局在对某国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某部门)的审计中,对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给予了特别关注。《意见》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等”。虽然受经济体制、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改革渐进发展及当时国有企业状态的影响,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和实践工作长期没有得到落实,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国有资本收益的规定是明确的,《预算法》第十九条“预算收入”部分明确规定,预算收入包括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进一步明确:“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2004年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也明确规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地方各级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有监管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职责。但通过审计发现,某部门履行职责并不到位,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一些管理干部也存在错误认识,以“部门利益”为出发点,甚至认为“国有资本投到企业,产生的收益和股利属于本企业”,进而导致了比较严重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审计发现,某企业隐瞒国有股股利,不顾资金风险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擅自挪用国有股股利发生额达4000多万元申购新股;擅自决策将国有股股利1000多万元出资控股办非银行经营机构;另一企业也存在不缴国有股股利和国有股份转让收入100多万元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该局对上述单位进行了严肃处理,并专门与财政部门进行了沟通,财政部门明确表示“审计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在下一步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的编制内容更翔实、更准确了”。某部门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要马上认真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出资企业的监管力度,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工作。同时吉林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着手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及具体规定,确保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工作定能顺利进行,为该市的经济发展和企业壮大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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