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莱山区审计局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操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6日】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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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审计局制定了《莱山区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操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该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使其更加符合新颁布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上述规定的精神和要求。

    《规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将审计通知书主送对象由过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改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具体操作上,主送单位表述为:“×××同志及其×××单位”。二是审计机关双重公示。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对审计项目和审计纪律进行统一公示,以便审计组接受群众举报和情况反映,同时便于审计机关接受被审单位干部职工对审计组廉洁从审情况的监督。三是被审计对象双向承诺。改变只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的做法,要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提供审计承诺书。四是审计内容分类界定。1、办事处和园区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2、区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五是审计评价依法依规。以“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为主要评价标准,以科学发展观和绩效标准作为重要评价标准,坚持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对没有审计的、或者是没有审计清楚的甚至是超越审计职权的事情作出评价。(车绍伟 庄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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