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邑县审计局加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0日】
【来源:山东省平邑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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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升审计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最近,山东省平邑县审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是阐明了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具体表现。《办法》对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归纳概括为9种具体表现,即: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不按执法程序进行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袒护包庇被审计单位问题或审计处理处罚不到位的;对查出的问题事实不清,事实失实,造成审计处理处罚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更改审计文书内容、没有及时实施后续审计,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发生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的;应移交司法、行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案件故意推诿拖延的;违反保密制度的规定,泄露有关秘密和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应予追究责任的审计执法过错的。

    二是确立了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坚持四个原则,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责必究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改进了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措施。根据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或者大会检查,定出改正措施;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违反廉政纪律,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除上述形式外,一并取消当事人评选先进和晋职(级)资格。

    四是完善了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其他相关规定。《办法》还规定,发生审计执法过错的审计人员,能够主动报告审计执法过错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因过失导致审计执法过错且主动改正错误的、属于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且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对于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全年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审计执法过错行为,严重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从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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