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山阳区审计局出台《审计整改工作督察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3日】
【来源: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为了加大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力度,促进审计整改的规范化、制度化。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审计局协同区政府督察室、区监察局联合出台了《审计整改工作督察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的出台,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审计日常事项管理,建立健全了长效防范机制。

    《制度》规定了督察的职责:一是督察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纠正、处理事项的落实;二是督察审计报告、审计信息被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批示整改事项的落实;三是督察移交移送涉嫌个人经济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查处事项的落实等。

    《制度》明确了督察的主要方法:一是各审计组在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发出后,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二是对已落实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可以通过核对有关资料或到被审计单位进行抽查,确认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落实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对搞虚假落实的单位,依法处理;三是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区别情况,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责令限期内执行完毕,在限期内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信息批示有关部门整改的事项,按批示内容对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并向作出批示的上级领导反馈批示落实情况;五是对审计查出的涉嫌个人经济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司法及有关主管部门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接受移交移送材料的部门询问处理结果,对已立案的,跟踪反馈最终的查处结果。

    《制度》确定将审计整改工作督察结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审计部门将督察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提交,作为各部门和各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组织人事部门用人、选人的重要依据。(邓志轩)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