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出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9日】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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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该市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内部审计的政府规章,为建立健全内审工作机制、完善内审机构、提高内审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

    《规定》共三十三条,从九个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止纠正内部审计不合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对内部审计完成的审计项目有重点地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维护内部审计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发现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制止,并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定》从八个方面明确了内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主要履行的职责,即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大项修理项目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和专项基金、资金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经济管理、风险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核查;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 同时,《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十三项必要权限。这些权限充分体现了内部审计监督的特点,把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和加强内部审计控制、参与管理的职能有机的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顺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也有利于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刘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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