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象山县委县政府要求审计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浙江省象山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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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省象山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该县审计部门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一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专项审计经费,审计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要重点围绕村级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重大项目建设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信访问题专项审计等,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经常化、制度化,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二是指导完善会计代理制加强会计监督。进一步完善村级会计代理制,拓展代理服务内容,实现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向村级“三资”代理服务转变,按照“人员配置到位、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流程规范、管理手段先进、职能发挥有效”要求,全面开展镇乡(街道)会计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三是实行社务财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按照“公开时间及时按期,公开内容真实易懂,公开形式便捷实用,公开程序认真严格”的要求,全面实行村级财务按季统一公开。对村级收入10 万元以上、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要求实行按月公开。公开内容要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展开,有条件的村要积极开展“三资”信息查询系统建设,方便群众随时查询,接受群众监督。要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工作情况。四是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制定各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防范、预警和扼制“三资”管理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维护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戴伟光 顾丹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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