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阳市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和约谈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8日】
【来源:山东省莱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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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预警防范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近日,山东省莱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和约谈制度的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凡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联合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均进行通报。对审计评价为“较差”等次的,或者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对象,进行约谈。

    《规定》要求:通报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审计评价结果、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处理处罚的情况和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改进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建议;约谈的主要内容是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指明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批评、警告和整改要求,督促其查找问题存在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规定》要求:通报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有关领导干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离任审计时接任领导干部同时参加;约谈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的主要负责人、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参加。通报或约谈时,先由审计项目分管领导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然后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的有关领导向审计对象提出要求,最后由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发表意见。

    《规定》要求: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对约谈对象或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审计对象,市委组织部进行任职资格考察,并向市委提出调整建议。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建立审计情况通报、约谈记录台帐并存档。

    《规定》的施行,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姜增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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