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施行《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9日】
【来源:重庆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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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日前已公布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不同层次作出具体定量细化规定的一项制度。制定《基准》是深入推行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推动审计执法权力行使程序化、审计处罚行为规范化、审计执法监督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准》规定了审计处罚裁量程序。一是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审计处罚程序制度,健全审计处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实现审计立项、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离,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二是审计处罚应当在合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取得的违法行为证据进行分析,确保据以作出审计处罚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就审计处罚事实、理由、依据、裁量基准适用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陈述、申辩,并告知被审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基准》强化了审计处罚裁量监督。一是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处罚投诉制度,依法处理审计处罚投诉案件。二是审计机关作出重大审计处罚行为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同时,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舆论监督,并对监督意见认真调查和核实,依法及时处理。三是审计机关违反审计处罚裁量权适用有关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纠正;监察机关可以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基准》明确了审计裁量规则和标准。一是规定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公平对待被审计对象,设定了4种不予处罚的情形,7种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8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5种审计机关实施处罚不得出现的情形。二是设定了被审计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可并处处罚、不得对被审计对象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规则。三是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审计法四十三条、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十七条、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条的行为,按4个等次划分了处罚幅度范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4个等次划分处罚幅度范围。四是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审计法四十六条、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的行为,按4个等次划分了处罚幅度范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4个等次划分处罚幅度范围。

    《基准》的施行将有效规范审计处罚裁量空间、增加裁量刚性、限制裁量自由,使审计处罚操作更具体、更透明。重庆市审计局将以施行《基准》,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为契机,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审计公信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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