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市审计局推行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2日】
【来源:浙江省舟山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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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审计局出台了《舟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舟山市审计局实施的审计项目将由单一复核转为复核审理。为严格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审计执法行为、明确审计项目复核和审理责任、进一步提升审计执法质量、有效合理规避和防范审计风险奠定了制度基础保障。

    《办法》规定,实行审核、复核、审理、审定的“四级”审理模式。在进一步强化审计组审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的基础上,重点对切实履行审理职责和规范审理行为进行了严格细化规定。明确了审理的范围和内容、审理程序,赋予了审理机构相应的职权,还对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和审理部门的审计质量责任作出了规定。

    实行审计项目复核审理,与审计单一复核相比,突出体现了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在审计业务管理方式上,由偏重于事后监督向事前与事后监督并重转变。前移审理关口,实行二次审理,分别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和审计结果文书报送审定前进行审理。必要时,审理部门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是在审计质量控制对象上,由偏重于结果控制向结果与过程控制并重转变。《办法》要求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重点审理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和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三是在审计结果审核方法上,由偏重于形式性审核向实质性审核与形式性审核并重转变。《办法》要求审理人员不仅要审核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是否清楚、适用法规是否准确、处罚措施是否恰当,还要审核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从实质性内容上分析判断审计结论是否准确。(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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