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信县委、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公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6日】
【来源:山东省阳信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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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切实纠正个别部门随意更换车辆、公车私挂、购置车辆未入固定资产账等问题。近日,山东省阳信县委、县政府积极采纳审计建议,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公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公车配备原则及公车配备标准。严格按照“工作需要、编制配备、标准控制、从严审批、统一采购”的原则,实行定额配备、编制管理,制定了详细的公车编制核定、公车配备标准。

    该《办法》严格了审批程序和部门职责分工。新购、更换车辆实行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县纪委、监察、审计、财政、交警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负其责,部门联动,除特殊情况外,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审核车辆编制及配备标准;县审计局负责审核购置资金来源;县交警大队负责对申请单位现有车辆状况进行鉴定;县财政局负责采购监管及账务处理工作。

    该《办法》严肃了公车配备和使用纪律。一是严禁不经批准擅自购置公务用车;严禁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对不经审批擅自购买的公务用车,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得为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交警部门一律不予落户挂牌。二是公务用车已达到编制定额数量的单位,不得购买新车。公务用车已超过编制定额数量的单位,其超编车辆,原则上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进行有偿调剂;无法调剂的,可继续留用,报废后不再更新。三是任何单位不准向企业和下属单位换用小汽车或借用小汽车,不准贷款、借款或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不准以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学会、协会等名义购买小汽车,不准接受企业或下属单位赠送的小汽车,不准用公款购车以私人名义注册登记。四是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后,不准将在原单位使用的车辆带走;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不准公车私用。

    该《办法》加大了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一是对未经审批擅自超标准购买小汽车的,一律予以没收。车辆变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县财政。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分。二是对未经审批用单位经费结余和其他自有资金购买的小汽车,予以没收。车辆变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县财政。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三是对其他违反公车管理使用制度的,视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或通报批评。(王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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