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出台办法规范“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突出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发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来源: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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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吉林省吉林市委、市政府出台《吉林市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从有效规范决策行为、实施源头治腐入手,在决策范围、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4个方面对各级领导班子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出26可行性操作依据。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吉林市在源头治腐、规范用权制度化建设迈出重要一步,同时也为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地位,提升审计监督作用发挥上做出制度性保障。《实施办法》中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县(区)、部门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债权债务和国有资产处置、产权重大变更、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利润分配等重要决策。重大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安排、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购置大宗设备、物资安排等重大项目。县(区)项目支出100万元(开发区20万元、各部门单位10万元)以上,预算外追加支出30万元(开发区10万元、各部门单位3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安排及应由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安排。

    该《实施办法》要求,由市纪委监督局牵头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入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具有审批、收费和处罚的市软环境重点岗位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纪委及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的意见,并实行备案制度。同时该《实施办法》还明确,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情节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董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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