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8日】
【来源:浙江省丽水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日前,浙江省丽水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浙江省内部审计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促进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内审工作的重要性,并从加强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明确内审重点,强化内审工作领导、指导和监督等6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切实提高审计覆盖面,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打下坚实基础。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进内部审计作为构建单位“免疫系统”、促进内部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的有力手段。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意见》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特别是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有下属独立法人单位3个或3个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本意见发布后六个月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以和监察等内设相关部门合署办公,职能分开。

    《意见》指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要赋予内部审计人员相应的工作权限,积极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认真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意见》强调,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形势发展的要求,科学确定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一是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活动情况开展审计,保障资金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二是开展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客观评价被审计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和应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三是以揭隐患、促管理为目标,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管理审计、风险评估和经济效益审计,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反映经济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四是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吴晓荣 叶伟平)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