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市加强投资审计风险管理严控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9日】
【来源:江苏省苏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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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针对新形势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特点,江苏省苏州市审计机关把控制审计自由裁量权作为加强投资审计风险管理的重要抓手,探索采取四大举措严格控制审计自由裁量权,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控制中介协审风险,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坚持有章可循,减少审计行为的主观随意。通过建章立制统一执法行为,明确责任标准,让审计人员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出现差错时有章可纠。该局先后制定了多部内部管理规程和指南,如《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政府公共工程审计操作规程》明确了组织中介参审的“十大流程”,《政府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操作指南》对跟踪审计的作业程序、内容方法、现场纪律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大大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运作空间;还完善了《优选协审中介机构办法》、《协审中介机构综合考核办法》等制度,减少了选聘中介机构的随意性。严格执行投资审计“十不准”纪律,对违反廉政承诺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科学设定岗位,加强审计权力的监督制约。针对中介协审人员组成的复杂性,该局通过设定岗位职责监督和约束审计权力行使。该局明确协审项目主审必须由国家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对整个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和主动控制。同时,为使协审审计组中对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起主导控制作用的国家审计人员符合两人以上的人数规定,该局对重点审计项目,在审计组长和主审之间增设“项目负责人”岗位,一般由副处长担任,全面负责项目的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和纪律履行,掌握影响审计结果的关键事项,并对主审和协审人员反映和处理审计发现问题的全面性、合理性作出正确判断。

    三是强调会审机制,实现审计处理的集体决策。坚持实行重点工程审计项目会审制度,分三个阶段实施:协审单位向审计组提交初审结果报告后,由审计组长、项目负责人和主审共同听取协审单位的初审情况,主审根据项目资料预审和现场踏勘中掌握的情况,判断协审工作的质量;遇到重大问题或疑难杂症时,由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项目负责人、主审和协审人员共同讨论决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已基本认定审计结果但未正式签字确认之前,审计小组必须将基本确定的定案情况提交会审会审议,且必须由分管领导、固投处处长、项目负责人、主审以及相关协审人员共同参与。

    四是借助多元复核,严格审计质量的检查追究。该局采取四位一体的多元化复核体系:首先,由项目主审直接抽查复核,对主要问题未予反映或差错率在一定比例以上的,将协审结果退回中介机构限期整改;其次,对同一个协审中介单位审计不同标段的项目,由不同标段间的审核人员交叉自检,主审还将根据情况对自检结果再进行重点复核;第三,对参与同一项目审计有两家以上不同协审中介的,采用不同协审单位“背靠背”质量互查的方式;第四,通过独立的专业复核强化对审计结果的检查和审理,成立复核专家库或单独设立专职复核审理岗,引入各专业中经验丰富的造价审核专家进行独立的审计质量复核。(徐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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