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两部门联合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建设项目结算审计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8日】
【来源:湖南省岳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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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工作,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审计局与财政部门联合出台了《岳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从四个方面对项目结算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
    
    ——明确了结算工作审计的程序。该《办法》规定,项目结算实行“三审制”: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代建、管理部门,下同)进行项目结算审查,简称“初审”;财政部门评审机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评审,简称“复审”;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结算审计,简称“终审”。对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可不经初审直接进行“复审”或“终审”。
    
    ——明确了结算工作审计的内容、时限和方式。该《办法》规定:
    
    对项目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二)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三)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四)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
    
    项目结算工作时限要求:(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应在60天内完成。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应在90日内“复审”完毕,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终审”,审计机关应在90日内“终审”完毕。特殊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以下方式:(一)审计机关在编人员直接审计;(二)购买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服务;(三)特殊专业的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对审计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可依法临时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审计。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时,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明确了中介组织参与结算工作审计的要求。该《办法》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复审”,按期未能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评审结论的,一是按期未达成初步评审结论,又无特殊原因说明的,则视为中介机构自行放弃,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办应责令中介机构将原件资料退回按违约处理,考核后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因被审计单位原因,致使中介机构无法开展评审,经申请取消或因回避关系退出评审的,按同类项目给予置换。
    
    二是中介机构已按评审操作程序要求,下达评审对账通知而与被审计单位未达成一致评审结论,经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商同项目建设单位协调再确认后,出具备案评审结论,视同完成“复审”,直接反馈项目建设单位或移交审计机关“终审”。
    
    ——明确了参与结算审计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该《办法》规定,参与建设项目“初审”、“复审”、“终审”的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李星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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