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建立检察和审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
【来源:江苏省邳州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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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近日,江苏省邳州市检察院与审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该《意见》:
    
    一是建立双方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配合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案件移送、协作配合的有关工作规范和解决在协作配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案件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工作的领导、沟通。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上在特殊情况下,经一方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二是明确了案件线索的移送范围。该《意见》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职务违法犯罪,依法应由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违法案件线索。
    
    三是明确了案件线索移送和备案审查流程。审计机关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移交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发现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违法案件线索,属审计监督范围的,均要在七日内将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对方处理,承办方应将办理情况于三个月内通报对方机关。双方对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案件线索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线索,应分别将相关材料报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备案。
    
    四是明确了信息情况通报和协作配合制度。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阶段性情况,以及所出台的与审计监督工作紧密联系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在允许的范围内应向审计机关通报。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阶段性情况,以及所出台的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在允许的范围内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彭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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