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出台新规促审计整改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0日】
【来源:山东省寿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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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寿光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实行审计整改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该市再度重拳出击,四管齐下,强化审计整改,进一步为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强化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至6个月内,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落实审计决定的,责令其按要求限期执行;必要时,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其进行重点督查;审计部门将其列为审计监督的重点单位,开展连续跟踪审计,直至全面彻底整改落实。
    
    ——实行审计整改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或整改不力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和当事人进行问责及责任追究,或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未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分别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和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诫勉谈话等处理,并限期整改。
    
    ——健全审计移送处理机制。审计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审计部门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及时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和扣缴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部门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及时依法足额征收;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落实审计决定情况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考核或作出组织处理时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坚持把落实审计决定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在纪检巡查工作中充分运用审计结果,把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情况作为必查内容。组织人事部门把经济责任审计和落实审计决定情况作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促进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马效伟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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