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市政府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1日】
【来源:黑龙江省绥化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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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审计职能作用,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绥化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把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畴。相比以前的有关规定,该办法有四个明显特点,进一步凸显了审计机关的作用:
    
    一是审计资金面宽。《办法》规定,政府运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其他政府项目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均纳入审计范围。
    
    二是审计范围广。《办法》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财务收支,应接受审计监督;发改委、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因按职责分工配合审计监督工作。
    
    三是审计内容全。《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程序、成本核算、费用支付、预算或概算调整、相关部门资质、工期、工程造价、竣工决算等环节,审计机关应全面审计。
    
    四是审计力度大。《办法》建立了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审计备案制度、审计立项审核制度、竣工决算审计申报制度、违法违纪究责制度、重大问题需移交制度等。尤为重要的是,《办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将作为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拨付工程尾款和办理资产移交的唯一依据。并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目前,绥化市审计局正按照《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面审计。(李长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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