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市委市政府印发办法规范部门下属单位领导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来源:江苏省苏州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11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加大对市级各部门(单位)下属单位“一把手”的管理监督,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该市根据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落实中央六部委的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逐步扩大和完善干部监督管理体系,出台此项办法,推进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常态化,减少审计监督盲区,发挥审计在规范权力运行和源头治理腐败中的积极作用。

    《办法》明确,内部管理领导干部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级各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依法接受审计,内管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应进行离任审计,任职期间可进行任中审计,一般任职三年至少审计一次,具体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组织实施主体和方式,并对审计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同时,要求主管部门把审计报告及其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入被审计的内管干部人事档案,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励、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王弢)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