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审计促进解决城市房屋公共部位维修难题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9日】
【来源: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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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坏了无人修,房顶漏了没人管,维修费用无法分摊……山东省青岛市这些因以前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审计建议推动下将得到有效化解。近年来,青岛市审计局两次对该市城市房屋公共部位维修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近期,根据审计建议,青岛市政府正式出台了《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将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青岛市两次房屋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审计范围覆盖市内四区,延伸调查12个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和6个城市住宅小区,审计资金量达4亿元。审计调查从政策、资金、管理等方面深刻剖析了公共部位维修存在的问题,从机制方面提出了按户设分户账、细化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等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这些建议均被《办法》予以采纳。
    
    该《办法》首先明确了房屋专项资金交存标准和必须交存的要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写字楼、商业网点等各类非住宅房屋)的业主都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照配备电梯等区分标准为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或5%交存;出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房款的2%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交存或者拒绝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转移登记或者交易的时候要交此项资金,否则不能办理转移登记。这些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资金筹集难的问题。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方式及使用的程序,促进解决管理缺失的问题。商品房的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要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委托商业银行,开立资金专户,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账,实现一户一账。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房屋共有部位需要维修时,应先制定使用方案,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使用手续。(周小波 孙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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