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审计局注重借力人大作用增强审计监督实效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来源:湖北省黄石市审计局 】
字号:【大】 【中】 【小】
    
    近年来,湖北省黄石市审计局积极借助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作用,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取得明显成效。
    
    一、积极借力人大助推动审计工作创新

    一是及时加强沟通,提高审计计划的针对性。审计计划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深度与效果。每年年初,该局均及时邀请人大财经会前往审计机关进行调研,专题听取审计工作计划拟订情况的报告,就审计计划的范围、内容、形式等情况,与人大一起交换意见、论证推敲。同时充分吸收人大的意见,将人大关注的事项及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切实做到“四个纳入”:即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及时纳入,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大收支项目及时纳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时纳入,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民生支出项目及时纳入。
    
    二是主动加强汇报,多途径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该局通过主动汇报工作的途径加强与人大的联系,请求协助解决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如该局借助人大通过与市政府建立交办督办机制这一渠道,帮助审计部门获得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持,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一些重点审计项目,邀请人大财经委全程参与审计过程,了解审计进展情况,研究和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给审计机关壮胆撑腰。
    
     三是多做协调工作,共推审计结果公告。该局近几年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正式上会前,均与人大财经委多次沟通协调,共推审计结果公告,取得良好效果。如2010年,该局借助人大力量,将四川汉源抗震捐赠资金审计情况在《黄石日报》公开后,《湖北日报》又进行了转载,市委书记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市委督办室督办整改,使滞留的捐赠款得以全部转入市财政专户。
    
    二、积极借力人大拓展审计报告内容

    一是新增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的报告。针对政府投资不断加大、项目日益增多的实际,2007年7月,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的决议》,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市政府在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时,必须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按照决议要求,2008年至2011年四年间,该市审计机关共向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情况4次,涉及工程项目190 项、金额28.6亿元,审计机关共审减投资额3.1亿元,审减率为11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纳入向人大报告内容后,为强化人大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新增了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情况的报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地方政府性债务额度大幅增加。为及时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当年11月份,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正),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市政府有关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计报告。市政府及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根据决定要求,从2009年起,该市审计机关将政府性债务纳入了审计报告的内容,坚持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为增强人大对财经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加强财政风险控制,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是新增了开发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报告。由于种种原因,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及执行情况多年来没有纳入向市人大的报告范围。2009年,该局协同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就此项问题展开调研,提请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区及开发区财政体制情况的报告》。随后,常委会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将开发区预算纳入市级预算一并报告的要求。根据常委会的要求,该局从2010年开始,将开发区预算及执行情况纳入市级预算一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从而结束了开发区预算长期缺乏有效监督的历史,也填补了该市对开发区财政审计监督的空白。
    
    三、积极借力人大推动审计工作整改

    在该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少数部门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过程中存在敷衍了事、屡错不改等现象。为了督促此类问题的解决,该局会同市人大财经委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在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根据常委会的决定,市政府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增强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提高审计整改工作实效。同时要求建立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制度、联动机制、跟踪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公告制度等五项制度。人大决定的作出和政府意见的出台,为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审计监督工作实现了“三大转变”:
    
    一是审计整改报告人更加明确。《决定》作出前,审计机关不仅要负责报告查出问题情况,还要负责报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这样,无形之中就把审计整改的责任压在审计机关身上。《决定》作出后,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人作了强制性规定“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部门单位性质严重和屡查屡犯问题的整改情况,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市审计机关移送监察机关、有关司法机关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情况,由监察机关、有关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整改报告人的改变,实现了审计与整改工作的相分离,较好地避免了审计机关自己审计自己整改、查出问题愈多整改责任愈重的不正常现象,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使得审计监督更具强制性、可操作性。
    
    二是审计整改要求更加具体。《决定》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第一,在时间上要求市政府在收到关于审计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的15日内,召集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布置落实整改工作;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作出后的4个月内报告。第二,在形式上,在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之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邀请该市审计机关或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并做好整改报告的初审工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按工作联系范围参与听取有关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三,在内容上,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审议实行表决制,对表决未获通过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整改,并重新报告。审计整改工作要求的进一步具体化,为增强审计监督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奠定了基础。
    
    三是审计整改责任更加严格。《决定》规定,对拒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或咨询,必要时可建议或责成有关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形成共同监督的整改氛围。审计工作报告出来后,除个别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不宜公开的问题外,其他问题及时在地方主流媒体和人大网站上进行公开,让审计查出的问题晾晒在阳光下,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给违纪违规者施以压力,给审计整改工作增添动力。由于整改责任的落实到位,该市审计整改落实率明显得到提升。2010年、2011年,审计整改落实率均保持在95%以上。(纪俊锋)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