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市委市政府强调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完善反腐协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来源:湖北省咸宁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日前,湖北省咸宁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咸宁市委关于加强反腐败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的意见》、《咸宁市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实施细则》两个文件,明确强调要积极发挥审计监督的工作优势,加大反腐败案件协调力度,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一、明确案件线索处理要求,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一是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重要审计事项要查深查透,着力关注违纪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二是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有关组织或人员涉嫌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有关组织或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三是审计机关发现应由其他成员单位管辖的案件线索,应及时提出移交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好移交;受理线索移交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线索依纪依法进行审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书面回告审计机关,对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二、明确配合审计的内容,畅通审计查找案件线索的机制。一是审计机关在查找案件线索过程中,遇到领导干部干预、阻挠或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需要查阅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案件资料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二是审计机关在查找案件线索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领导干部个人信息等资料的,组织部门应予以协助;对被审查人建议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组织部门应报请同级党委作出决定。三是审计机关在查找案件线索过程中,需要查询涉案人员信息资料的;需要对涉案人员采取边控措施阻止出境的;需要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需要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协助。四是审计机关在查找案件线索过程中,需要查阅检察机关有关案件资料的;需要对行贿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非行政监察对象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的;需要了解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或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的;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协助。五是审计机关在查找案件线索过程中,需要提请审判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案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需要查阅审判机关有关案件资料的;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审判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协助。
    
    三、明确审计机关协助内容,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一是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查阅审计机关对相关单位的审计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审计机关收到成员单位出具的协助查阅申请后,应及时协助查阅或提供相关资料。二是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或协助调查取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三是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相关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查证或协助调查取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四、明确协作责任,实行责任追究。一是成员单位对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终结和作出处理时,应分别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机关。二是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属于其他成员单位管辖的案件线索不及时移交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对重要事项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送其他成员单位而未移送的;违反案件宣传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中,对应当协助配合的事项,故意拖延不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年终党风廉政责任制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陈礼高 张旺宝)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