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市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体制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8日】
【来源:湖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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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株洲市国家投资审计处升格为副处级事业单位的通知》所确定的该市国家投资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日前,湖南省株洲市出台了《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投资审计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增设该处3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即综合科、工程结算审计科和工程财务审计科,核定该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时,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确立了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这是继去年株洲市颁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体制调整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之后,该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体制的又一举措。

    去年出台的《调整方案》,对政府财政拨款的投资项目和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自筹或融资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和结算评审的工作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结算终审体制,规定审计机关具有终审权,终审结果将作为结算付款依据。未经审计机关终审的项目必须按照已完工程施工进度的25%以上预留工程款,待结算审计完成后按审计机关终审结果结算。《调整方案》还对审核时限、激励约束机制作了规定。延长审计时间的工程项目,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部门对项目工程结算的复审误差率应控制在2%(含2%)以内,超过2%部分按相应金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扣减审计部门工作经费。此外,《调整方案》还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索拿卡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惩处规定。(冯立 兰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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