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市审计局出台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来源:江苏省昆山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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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准则,近日,江苏省昆山市审计局出台《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一是明确审计项目审理的范围。审计项目审理的范围为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条线审计项目,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和本局立项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等。

    二是明确审计项目审理的程序。审计项目的审理一般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复核,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提交给法制综合部门后进行;法制综合部门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

    三是明确审计项目审理的内容。审理内容包括: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审计结果类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同类项目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是否一致等。

    四是明确审计项目审理的责任追究。法制综合部门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负责。审计组组长及所在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

    五是明确审计项目审理结果的运用。对法制综合部门提出的正确、合理审理意见审计组应当积极采纳,并根据审理意见修改相关审计结果类文书,对无法采纳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及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等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徐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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