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来源:湖北省襄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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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前,湖北省襄阳市出台《襄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审计对象和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以及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的调查。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以及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用BT、BOT等方式运作的建设项目。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在项目审计定案表上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在项目计划批准(核准)时将项目计划文件同时抄送审计机关。项目管理、实施、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合机制。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交审计机关审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项目结算应由建设单位将工程结算资料直接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单独委托社会中介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在订立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按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保留的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结清。未经结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结清工程款。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项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龚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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