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出台文件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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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这是该省审计落实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指示精神和省长夏宝龙提出的“切实把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纳入审计监督范围”要求,推进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的重要举措。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地、各部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视野。
    
    《意见》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明确全部政府性资金包含政府运用公权力征集、管理、使用的所有资金,具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资经营预算和政府性债务计划,以及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政府收支。
    
    《意见》确定了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对所有管理和使用全部政府性资金的单位轮审一遍,对重点单位和重点资金原则上要审计两次以上,基本实现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逐步推进政府性资产审计,着力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提出了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计、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明确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和之间、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之间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任务分工。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将被审计单位划分为五类,确定“十二五”期间审计频率。要求在进行系统调查摸底基础上,制订分年度分步实施的审计计划。
    
    《意见》明确了审计监督六个方面重点和严格质量控制方面要求。突出强调要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和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要求切实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切实履行好对二三级预算单位及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全覆盖”审计工作任务。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该省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新一轮创新发展,切实履行“公共财政卫士”职责,更好的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金建培 何刘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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