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厅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力促审计质量提高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5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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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明确审计质量岗位责任,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近日,山东省审计厅制定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和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计质量岗位责任的确定和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审计质量岗位责任按审计业务人员岗位和审计管理人员岗位分类确定。审计业务岗位包括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审计组成员。审计管理岗位包括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理人员、执行人员等。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山东省审计厅审计业务岗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各岗位质量责任具体事项。有关岗位人员在审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复核、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审计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办法规定,审计质量责任追究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8种,包括:审计质量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上报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文书反映问题严重失实;受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司法、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审计查证问题严重不实;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经济案件中发现审计查证不实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交叉审计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行政复议,审计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裁决败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被新闻媒体披露存在审计质量问题,经查属实的等。对于审计质量责任人,根据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等形式。
    
    为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该厅设立审计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审计质量责任审定,作出质量责任追究意见。审计质量责任处理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和单位年度考核依据。存在重大审计质量责任情形的,取消相关人员、单位或者项目的评先评优资格;已经取得先进和优秀的,予以撤销。(党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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