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2日】
【来源:山东省聊城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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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山东省聊城市近期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从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和责任界定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明确指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内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其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一般任期满3年应当审计一次,也可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当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手续前,以及企事业单位进行整体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时,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者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一般不办理离任手续。
    
    办法指出,内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内管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是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同时,办法还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界定做出了明确要求,使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加规范、全面。(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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