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1日】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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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使经济责任工作不断“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山东省济南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重新修定了《济南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办法》提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办法》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的单位的工作职责,结合两办《规定》的要求,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等各个层面如何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运用审计结果,作出了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或线索,应当依纪依法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采取适当方式通报依据审计结果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

    组织人社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分别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职务调整等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差,对任期内所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经调查核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予以相应处理;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干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职务聘任、奖惩以及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办法》要求,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要进行综合分析,重要情况应当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对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提出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制度规定的建议。审计结果显示情况良好的,可作为正面典型通报,建议有关方面予以表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计结果公告。(孔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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