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人大出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7日】
【来源:辽宁省锦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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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锦州市审计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锦州市审计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查处和反映揭示各种问题,建立并落实“审计整改回告制”、“跟踪回防制”等制度。锦州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下发了文件部署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锦州市人大常委会也围绕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对整改监督方式、程序等进行了积极探索。探索中,常委们发现,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仅仅依靠审计部门自身落实问题整改工作,其问责的力度还远远不够,缺乏“刚性”约束。审视下来,常委们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审计整改工作上还有很大探索空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及人大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方法都有明确规定,只是比较原则,需作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客观上,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认识不高,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处理审议意见的措施不力,存在着“屡查屡犯”的现象,整改效果不理想。这些都迫切需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规范整改监督制度。因此,结合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工作实际,尽快出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办法,完善监督机制,增强整改实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十分必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坚持紧密结合本市人大监督工作实际并坚持突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实效的原则,锦州市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委员会开始起草《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起草过程中和初稿形成后,预工委分别征求了人大法工委、研究室、财经委以及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综合部门的修改意见。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晓光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

    《决定》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一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或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执行;二是要求市政府应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并按要求切实做好审计问题整改工作;三是明确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结果按规定进行报告;四是明确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五是要求有关方面应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六是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将采取有效方式实施监督;七是明确了违反本决定将采取的措施和追究相关责任。(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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