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首次出台意见把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6日】
【来源: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日前,山东省青岛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首次出台了《加强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意见》把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全部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对经济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村干部任职时间较长的村级组织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重点关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农”民生等方针政策情况、各项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同时,重点落实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建设、事关集体利益的有关事项决策、村务公开以及廉洁履责等情况。

    《意见》还规范了审计的权限和相关程序。在工作机制上,主要由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区(市)审计机关也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直接审计或委托审计。在计划安排上,规定年度审计计划一般由镇(街道)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所在区(市)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备案。在报告制度上,规定及时向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并上报区(市)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

    《意见》对村级组织负责人审计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区(市)、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组织和工作协调机制,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审计的行业管理;区(市)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镇(街道)审计机构要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改进审计方式,提高审计质量;村级组织及其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刘东)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