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9日】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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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审计查办案件线索工作力度,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挥审计机关在查办案件、惩治腐败、纠正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职能作用,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审计局研究出台《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处理办法》,以制度严格规范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处理行为。

    去年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审计局先后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经济案件线索13件;其中1起已侦结,5人被法院判刑,所获赃款已上缴国库;3起司法机关已立案,已批捕7人;1起主管部门已对1人进行政纪处分;6起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2起主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理。

    依法界定移送事项,落实审计责任主体。《办法》首次明确界定审计移送事项,审计机关在依法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有违法违纪事实存在,涉及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或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和有关主管部门。将审计项目承办业务处、审计组及审计人员作为审计查办案件线索、获取违法违纪证据、提出移送建议的责任主体。《办法》强调,对办理审计案件线索移送事项严格执行分工负责、严格程序、法制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归口管理的原则。

    严格规范移送程序,确保审计移送质量。《办法》规定,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发现存在有需要审计移送事项的,审计项目承办业务处和审计组应及时向局领导书面报告并提出移送建议,经局领导研究同意拟作移送处理的,进入移送处理程序。按照审计组提出,业务处审核,法制处审理,局审计会议审定,局长签发的程序,层层审核把关,确保审计查证更“深透”、定性更“准确”、移送更“严格”。通过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处理管理体系,杜绝应移交而未移交、违反程序移交等问题的发生,使审计移送案件线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

    坚持对口同级移送,协调跟踪保障效果。《办法》提出了审计案件线索移送采取对口同级移送的原则,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其他有关职务犯罪的审计案件线索,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其他经济犯罪的审计案件线索,向市公安局移送;发现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的,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或有关主管部门移送。为了跟踪案件移送效果,《办法》要求,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在查办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审计机关应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专业职能优势,依法予以全力配合。并对所有参与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处理工作的人员提出了保密责任要求,任何人任何环节造成泄密事故的,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办法》的起草和制定中,该局坚持法规政策依据,外联内汲明确目的,先后深入研究了《审计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审计署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有关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学习借鉴吸收兄弟审计机关查办案件线索移送管理的经验,为《办法》的起草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积极走访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主动征求关于案件线索移送原则、事项、程序等方面的意见,确保《办法》制定的科学完善、切实可行。 (郭祖文  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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