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市政府出台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2日】
【来源:陕西省西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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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西安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从五个方面入手,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促进被审计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推动审计整改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规范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时限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等。审计机关每年汇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告。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二是建立审计专题会议制度。将审计整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全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协助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每年主持召开1至2次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结果汇报,安排部署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将会议确定或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列为政府督办检查事项,定期督办通报落实情况。政府领导成员应督促、指导和检查分管部门、行业及单位抓好审计整改落实。

    三是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部门和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进行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并将协助落实和执行、处理处罚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四是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应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责令限期执行,必要时进行专项跟踪审计。逾期仍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相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五是严格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纳入行政问责机制。对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计整改,以及未履行管理及监督职责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而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审计机关、政府督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其应负的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办法》已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单位,自2013年11月30日起施行。(吴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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