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审计厅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审计机关项目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8日】
【来源:甘肃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近日,甘肃省审计厅针对近两年对市(州)、县(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强化审计项目审理环节为突破口,以收紧把好审计质量总关口为出发点,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审计机关项目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着力解决目前市(州)、县(区)审计机关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规范审理工作,保障审计质量。

    《意见》指出,执行审理制度、推进审理工作是加强审计机关内部管理、确保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贯彻落实是否到位的具体体现。审理工作的推进,实现了审计质量控制由偏重于形式性审核向实质性审核与形式性审核并重的转变,由偏重于对审计结果的审核向审计结果审核与过程检查并重的转变。要求各市(州)、县(区)审计机关充分认识推动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对于保障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促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开展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意见》针对目前部分市(州)、县(区)审计机关配备的审理力量不足,审理人员专业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审计质量把关的层次和水平不是很高,审理工作开展良莠不齐的现状,要求切实重视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审理相关制度,优化审理流程,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细化审理内容和要求。

    《意见》强调,要改进审理方式,突出审理重点。坚持以审计报告为总揽,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以审计证据为核心的审理思路,强化全程质量控制与突出审理重点相结合;重点审理与一般审理相结合,对重点问题要开展全面审理;实行差异化审理。对不同类型审计项目可采取差异化审理方式,针对不同的重点环节和风险点采取不同的审理措施;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审理时要体现依法依规审理和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发表审理意见时,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合理解释意见要予以采纳,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审计质量隐患要及时指出,对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问题要在审理意见书中如实反映;要严格区分责任。审理时要区分审计组、业务部门与法制(审理)工作机构的责任,对于一些质量很差的审计项目,要建立差错退回制度;注重实效,适当简化程序。县(区)审计机关若无法做到审计组长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法规股审理、重大事项业务会议审定这四级复核制度,可以简化到业务部门自行审核、专兼职审理人员审理、重大事项业务会议审定三个环节。在审理任务集中、人员力量不足、审理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专兼职审理人员实行交叉审理;审理工作要创新。对一些时效性很强的事项,如统一组织的大型审计项目、行业性审计项目、案件移送、要情专报等,对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可以采取提前介入审理、过程跟踪审理等方式,及时审理,及时办结;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应采取集体审议和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等审理方式,充分发挥集体决策功能。

    《意见》指出,要充分利用审理平台,扩大审理成果的运用。在审理过程中纵向联系以往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理结果,横向联系同期审计的其他项目审理结果,对审理中发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等问题,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面进行梳理、归纳、分析、提炼,从全局角度提出加强、改进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完善审计信息化建设,拓展网上同步审理。充分利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与审计管理系统(OA)的交互功能,建立完善OA与AO的对接,尝试、推行网上同步审理,节约审理时间,提高审理效率;要推行审理情况通报制度。法制(审理)工作机构要适时将审理情况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不规范问题和影响审计质量问题进行归类汇总后,在审计业务整训会上通报。

    《意见》要求,各市(州)、县(区)审计机关要努力提高审理队伍整体素质。通过学习培训,特别是与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金融、投资、社保、资源环境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充实、拓宽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以适应审理工作的新要求。(李保民)
【关闭】    【打印】